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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办理指南
[ 发布日期:2013/3/12 16:09:59 ] 浏览人数:

省建设厅关于对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备案的通知

甘建科[2010]10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以下简称《部技术公告》)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第49号省长令《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建筑市场的推广应用,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对我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实行备案和技术目录管理,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省技术目录》)的编制和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备案管理工作。
    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省建设科技节能协会》)负责受理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认定的评审组织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对建议通过的备案项目报建设厅科教处审定。审定通过的发给《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备案证书》加盖甘肃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印章,有效期3年,到期后重新复核备案。
    经批准获得《备案证书》的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可在甘肃省境内建设工程中应用,不需就具体工程的每个分项再申请省部级技术鉴定。


      二、由项目单位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已取得《备案证书》的项目中每年优选一批列入《省技术目录》,向全省发布并推广,从《省技术目录》中再优选向建设部《部技术公告》进行推荐。《省技术目录》的申请由省建设科技节能协会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布。


      三、对已进入《部技术公告》和《省技术目录》的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同一技术条件下,允许多个单位各自申请《备案证书》。


      四、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部技术公告》、《省技术目录》和持有《备案证书》的项目在本地区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申报《备案证书》的新技术与新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先进成熟,质量合格,安全可靠,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一年以上应用或工程试点,无权属的争议。


     六、申请《备案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
    3、代理商的代理证明原件(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产品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标准)等;
    5、产品检测报告(具备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近期有效检测报告原件);
    6、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7、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8、用户意见;
    9、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文件;
    10、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
    11、相关资料(单位业绩、专利技术等)。
      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原则撤消备案,并予以公布。


      七、对涉及安全和技术前沿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必要时可对其生产单位进行有关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质保体系、工程应用效果、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和考核。


      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备案证书》的新技术新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对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存在其他问题的,视不同情况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备案。


      九、生产单位因产品的设计或工艺技术变化而改变产品质量时,应重新申办《备案证书》。


      十、取得《备案证书》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备案证书》或宣布作废。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出卖、出租、出借、转让《备案证书》的;
    (三)持有《备案证书》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等问题的。


      十一、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因变更单位名称或发生其他较大变动时,应及时申请变更手续。


      十二、鼓励支持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等单位,积极采用《部技术公告》和《省技术目录》中发布的推广应用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部技术公告》和《省技术目录》中明确限制或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与产品,也不得无故限制已取得《备案证书》的新技术新产品的使用。


      十三、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中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监督力度,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经核属实后,则令改正或予以清除和淘汰,并列入《省技术目录》予以限制和禁止,其相应的生产厂家三年内不得在甘肃省境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经营活动。


      十四、为配合《省技术目录》和备案技术在工程中的推广应用,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编制甘肃省地方规程和工程图集,适时制定工时和经济定额,供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


      十五、《省技术目录》和《备案证书》的申报工作从2010年5月1日起,对《备案证书》将不定期进行发布,对省技术目录实行年度发布。
      附件:1、 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申请表.doc
             2、 甘肃省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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